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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星資源國家規范 > 道路橋梁 > 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附條文說明] JTGB01-2014

        3 基本規定

        3.1 3.1 公路分級(P5)

        3.1.1 公路分為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三級公路及四級公路等五個技術等級。
            1 高速公路為專供汽車分方向、分車道行駛,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高速公路的年平均日設計交通量宜在15000輛小客車以上。
            2 一級公路為供汽車分方向、分車道行駛,可根據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車道公路。一級公路的年平均日設計交通量宜在15000輛小客車以上。
            3 二級公路為供汽車行駛的雙車道公路。二級公路的年平均日設計交通量宜為5000~15000輛小客車。
            4 三級公路為供汽車、非汽車交通混合行駛的雙車道公路。三級公路的年平均日設計交通量宜為2000~6000輛小客車。
            5 四級公路為供汽車、非汽車交通混合行駛的雙車道或單車道公路。雙車道四級公路年平均日設計交通量宜在2000輛小客車以下;單車道四級公路年平均日設計交通量宜在400輛小客車以下。

        3.1.2 公路技術等級選用應遵循下列原則:
            1 公路技術等級選用應根據路網規劃、公路功能,并結合交通量論證確定。
            2 主要干線公路應選用高速公路。
            3 次要干線公路應選用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
            4 主要集散公路宜選用一、二級公路。
            5 次要集散公路宜選用二、三級公路。
            6 支線公路宜選用三、四級公路。

        3.2 3.2 設計車輛(P5)

        3.2.1 公路設計所采用的設計車輛外廓尺寸規定如表3.2.1。

        表3.2.1 設計車輛外廓尺寸
        表3.2.1 設計車輛外廓尺寸

            注:餃接列車的軸距(3.3+11)m:3.3m為第一軸至餃接點的距離,11m為餃接點至最后軸的距離。

        3.3 3.3 交通量(P6)

        3.3.1 新建和改擴建公路項目的設計交通量預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設計交通量預測年限為20年;二、三級公路設計交通量預測年限為15年;四級公路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 設計交通量預測年限的起算年為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計劃通車年。

        3.3.2 交通量換算采用小客車為標準車型。各汽車代表車型及車輛折算系數規定如表3.3.2。拖拉機和非機動車等交通量換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表3.3.2 各汽車代表車型及車輛折算系數
        表3.3.2 各汽車代表車型及車輛折算系數

            1 畜力車、人力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按路側干擾因素計。
            2 公路上行駛的拖拉機每輛折算為4輛小客車。
            3 公路通行能力分析所要求的車輛折算系數應針對路段、交叉口等形式,按不同的地形條件和交通需求,采用相應的折算系數。

        3.3.3 公路設計小時交通量宜采用年第30位小時交通量,也可根據項目特點與需求,在當地年第20~40位小時交通量之間取值。

        3.4 3.4 服務水平(P6)

        3.4.1 公路服務水平分為六級,見附錄A。

        3.4.2 各級公路設計服務水平應不低于表3.4.2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表3.4.2 各級公路設計服務水平

        公路等級 高速公路 一級公路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服務水平 三級 三級 四級 四級

            1 一級公路用作集散公路時,設計服務水平可降低一級。
            2 長隧道及特長隧道路段、非機動車及行人密集路段、互通式立體交叉的分合流區段以及交織區段,設計服務水平可降低一級。

        3.53.5 速度(P7)

        3.5.1 各級公路設計速度應符合表3.5.1的規定。設計速度的選用應根據公路的功能與技術等級,結合地形、工程經濟、預期的運行速度和沿線土地利用性質等因素綜合論證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表3.5.1 設計速度

        公路等級 高速公路 一級公路 二級公路 三級公路 四級公路
        設計速度(km/h) 120 100 80 100 80 60 80 60 40 30 30 20

            1 高速公路設計速度不宜低于100km/h,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時,可以選用80km/h。
            2 作為干線的一級公路,設計速度宜采用100km/h;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可采用80km/h。作為集散的一級公路。設計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可采用60km/h。
            3 高速公路和作為干線的一級公路的特殊困難局部路段,且因新建工程可能誘發工程地質病害時,經論證,該局部路段的設計速度可采用60km/h,但長度不宜大于15km,或僅限于相鄰兩互通式立體交叉之間的路段。
            4 作為干線的二級公路,設計速度宜采用80km/h;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可采用60km/h。作為集散的二級公路,設計速度宜采用60km/h;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可采用40km/h。
            5 三級公路設計速度宜采用40km/h;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可采用30km/h。
            6 四級公路設計速度宜采用30km/h;受地形、地質等條件限制,可采用20km/h。

        3.5.2 公路設計應采用運行速度進行檢驗。相鄰路段運行速度之差應小于20km/h,同一路段運行速度與設計速度之差宜小于20km/h。

        3.5.3 公路限制速度應根據設計速度、運行速度及路側干擾與環境等因素綜合論證確定。

        3.6 3.6 建筑限界(P8-9)

        3.6.1 各級公路的建筑限界應符合圖3.6.1的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圖3.6.1 各級公路的建筑限界(尺寸單位:m)
        圖3.6.1 各級公路的建筑限界(尺寸單位:m)

            圖中:W——行車道寬度;
                  L1——左側硬路肩寬度;
                  L2——右側硬路肩寬度;
                  S1——左側路緣帶寬度;
                  S2——右側路緣帶寬度;
                  L——側向寬度。二級公路的側向寬度為硬路肩寬度。三、四級公路的側向寬度為路肩寬度減去0.25m。設置護欄時,應根據護欄需要的寬度加寬路基;
                  L——隧道內左側側向寬度;
                  L——隧道內右側側向寬度;
                  C——當設計速度大于100km/h時為0.5m,小于或等于100km/h時為0.25m;
                  D——路緣石高度,小于或等于0.25m。一般情況下,高速公路可不設路緣石;
                  M1——中間帶寬度;
                  M2——中央分隔帶寬度;
                  J——檢修道寬度;
                  R——人行道寬度;
                  d——檢修道或人行道高度;
                  E——建筑限界頂角寬度,當L≤1m時,E=L;當L>1m時,E=1m;
                  E1——建筑限界頂角寬度,當L1<1m,E1=L1,或S1+C<1m,E1=S1+C;當L1≥1m或S1+C≥1m時,E1=1m;
                  E2——建筑限界頂角寬度,E2=1m;
                  E——建筑限界左頂角寬度,當L≤1m時,E=L;當L>1m時,E=1m;
                  E——建筑限界右頂角寬度,當L≤1m時,E=L;當L>1m時,E=1m;
                  H——凈空高度。
            1 設置加(減)速車道、緊急停車帶、爬坡車道、錯車道、慢車道、車道隔離設施等路段,行車道應包括該部分的寬度。
            2 八車道及以上的高速公路(整體式),設置左側硬路肩時,建筑限界應包括左側硬路肩寬度。
            3 一條公路應采用同一凈高。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的凈高應為5.00m;三級公路、四級公路的凈高應為4.50m。
            4 人行道、自行車道、檢修道與行車道分開設置時,其凈高應為2.50m。
            5 路基、橋梁、隧道相互銜接處,其建筑限界應按過渡段處理。

        3.7 3.7 抗震(P10)

        3.7.1 抗震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系數小于或等于0.05地區的公路工程,除有特殊要求外,可采用簡易設防。
            2 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系數大于0.05、小于0.40地區的公路工程,應進行抗震設計。
            3 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系數大于或等于0.40地區的公路工程,應進行專門的抗震研究和設計。
            4 做過地震小區劃地區的公路工程,應按主管部門審批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系數進行抗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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